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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屯政〔2018〕6号
2018-08-17
索引号:781070254/201808-00027信息分类: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内容分类:其他发文日期:2018-08-17
发布机构: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成日期:2018-08-17
生效日期:有效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屯政〔2018〕6号关键词:
内容概述: 有效性:有效
索引号:781070254/201808-00027
信息分类: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内容分类:其他
发文日期:2018-08-17
发布机构: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08-17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屯政〔2018〕6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黄政办秘〔 2015〕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屯溪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征收,经批准同意,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屯溪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其中,屯溪区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具体由屯溪区征收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屯溪区政府做好协助配合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为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直接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市场上(不含信息平台内)购买、租赁住房或其他支出的安置方式。被征收人 使用补偿资金购买房屋的,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和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 1.3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的,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1.1倍、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属办公、厂房、仓储等其它用房的,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

(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加上按期签约奖励面积(每户 5 m2 )后小于 54m2,且被征收人(包括共同居住家庭人员)无其它住房并属生活困难的,补齐至 54m2,补偿资金以 54 m2 按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的 1.3倍给予补偿。

(五)征收集体土地上住房的补偿,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未划入城市规划区的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在 240㎡以上的,240㎡部分按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超出240㎡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房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五条 市、区 财政部门按照《黄山市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财建〔 2017〕459号)规定,负责直接货币补偿安置 资金 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加强监管。

第六条 被征收的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12 个月计算,由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

第七条 直接货币补偿资金的拨付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并领取了搬迁证明;

(三)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

第八条 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化安置且在市中心城区(含经开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住房免征契税;新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人 在市内其他区县或国内其他地区购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 2005〕903号)文件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适用上述契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货币化安置的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事宜由屯溪区政府负责解释;涉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7日《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屯政〔2016〕59号)同时废止。对 2016-2017实施的棚改项目继续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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